云地税一字〔200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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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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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 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7〕13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转发你们。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或赠送实物等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在财务上应当将不征税项目与征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征税项目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 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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