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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 云地税一字〔2007〕13号 全文有效成
 
云地税一字〔2007〕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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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

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一字〔2007〕13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转发你们。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或赠送实物等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企业在财务上应当将不征税项目与征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征税项目的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征收税款。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

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

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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