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7〕216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函〔2007〕2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7
 
字体: 【】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国税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协调配合,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3〕293号)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工作。通过信息交换,及时发现差异,分析成因,组织实地巡查,建立清理漏征漏管户长效机制,巩固换证成果,切实加强个体工商户籍管理。
    二、规范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决纠正和制止只征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的个体工商户,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为这部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工商部门。积极争取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漏征漏管户。
    三、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从思想上树立“抓大(重点税源)控中(企业税收)不放小(个体税收)”的税收征管意识,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化情况,规范纳税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的管理。进一步充实基层税收管理员力量,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我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06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四、狠抓落实,认真清理抓好整改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全国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466号)的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制订改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为了推动各地的工作,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间对部分地区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