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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和级次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760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7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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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处以罚款使用收入科目及级次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一定比例或倍数的罚款,应当随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相应税种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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