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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7〕193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07〕1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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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近接辽宁省气象局《关于申请解决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函》(辽气函[2007]52号),反映其所属单位辽宁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与中国移动辽宁分公司、中国网通辽宁分公司、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合作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过程中重复缴纳营业税问题。该单位作为此项业务的牵头单位,与各市、县气象台(站)共同合作完成,由其与上述省级电信运营商集中结算,统一开具发票,并按发票所载的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然后再由该单位按照当月各市、县用户量将此收入分割给各市、县气象协作单位,各协作单位收款时分别开具发票给该单位,并也按发票所载的收入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辽宁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过程中,其行为属于代理各市、县气象台(站)向社会提供气象信息服务,构成代理服务业务。鉴于上述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辽宁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从事的气象信息服务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各市、县气象协作单位的气象信息服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对营业额减除项目的支付款项凭证,以各市、县气象协作单位提供的发票为依据。各市、县气象协作单位所取得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应在其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辽气函[2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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