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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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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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需要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应按照《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受理申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各局应按照《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于2007年7-9月集中开展一次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包括境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的问题、成因,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于2007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局国际处。 20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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