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2007]23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05
京地税营[2007]2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05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者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电信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