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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7〕342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7-06-04
京国税函〔2007〕3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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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直属税务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依照执行。
直属税务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并将半年和全年试点总结报告及《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分别于2007年7月5日前和2008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市局汇总后将上报总局。
  20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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