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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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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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十二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2007年5 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