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7〕1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30
京国税发〔2007〕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30
 
字体: 【】 【】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通知》第十二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纳税人应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2007年5 月30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