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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7〕1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30
京国税发〔2007〕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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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建账管理,推行查账征收,这既是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个体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局要充分认识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在实施个体建账管理过程中,各局要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推广”的工作原则,对于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对达不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要在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国税发[2007]3号)规定的同时,引导其设立帐簿,规范财务核算。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分别选择3到10户个体工商户进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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