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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07〕1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10
赣国税函〔2007〕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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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6〕312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15户加油站(详见附件)自2007年5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请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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