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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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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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17号)、原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京国税[1998]051号)同时废止 2007年5月10日
税务局稽查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 税稽举奖〔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检举的 税收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进行了查处。根据你检举的贡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决定颁发检举奖金 (¥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来我单位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感谢你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希望继续支持税收工作。 领奖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