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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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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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计划统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纳税人不要接受打印不正确、不完整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对已接受打印不正确、不完整的运输发票,纳税人应及时退票重开。 二、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完整的发票,发票认证岗位应退还发票,并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 三、各区(分)在使用运输发票税控系统遇到的业务问题、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信息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