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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7〕47号 全文有效成文
 
黑国税函〔2007〕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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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大庆市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分店)为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全资开设的直营连锁企业,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同意对哈尔滨分店增值税的征收采取当地预征,总部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哈尔滨分店按照0.8%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涉税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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