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7〕156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7〕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01
 
字体: 【】 【】 【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在纳税人办理涉税证照年审、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经审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均按国税函2007149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余按有关文件规定还需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