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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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7]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25
京地税个[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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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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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函[2006]1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6]124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中国社会保障论坛获奖征文颁发奖金办理免税的函》(劳社部〔2006〕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颁发给获奖征文的奖金不符合免税规定,因此,获奖人员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部在颁发奖金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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