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7]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25
京地税个[2007]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5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