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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启用欠税公告管理模块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6〕3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1
深国税函〔2006〕3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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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稽查局,计划统计处:
    为规范欠税公告工作流程,提高欠税公告信息核实效率,实现欠税公告信息审批无纸化,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深国税发〔2005〕93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管理工作流程》(深国税函〔2005〕252号)规定,市局在CTAIS系统中开发了欠税公告管理模块,通过该模块可实现对欠税公告信息的核实、汇总、查询、统计等功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流程
    季度(半年)结束后首日,系统将按照税款所属机关自动发送《欠税公告信息核实审批表》到各区、分局(税源管理科)和稽查局(执行科)进行核实。各单位审核后,系统再按照纳税人所属机关将欠税信息分类汇总到主管区、分局(税政科)和宝安、龙岗区局(征管科)。
    各区、分局(税政科)和宝安、龙岗区局(征管科)应通过“欠税核实监控”及时掌握欠税信息核实进度,对逾期办理的单位要及时催办。区、分局审批后,系统按照审批权限将属于市局审批的信息发送市局计统处。市局终审后,系统按照审批结果生成市、区两级欠税公告清册。
    二、欠税公告规定
    市局和各区、分局以正式公文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对同意公告的欠税信息进行公告。其中,区、分局应按规定时间将欠税公告发送市局计统处(信息咨询二科),市局网站负责将收到的应公告欠税信息统一在我局网站发布。
    三、数据修改规定
为确保CTAIS系统信息与实际公告信息一致,凡终审后需调整欠税公告信息、核实类型等内容的,必须同时通过数据修改程序变更系统相关信息。
    四、启用时间
欠税公告管理模块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启用。同时,深国税函〔2005〕252号第6条规定停止执行,即各区、分局和计统处不再向市局征管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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