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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6〕2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1
深国税发〔2006〕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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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三、在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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