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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淄博等八市变更(增加)车辆购置税开户银行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 〔2006〕3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0
鲁国税函 〔2006〕3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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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滨州、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和变更开户行的批复》(财驻鲁监[2006]205号)的精神,现将你市变更(增加)车辆购置税开户银行的事宜批复如下:
  一、立即办理新账户开设手续
  在收到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3个工作日内,持该批复书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办理新账户开户手续,并使用预算单位账户管理软件及批复的电子信息,填制变更开户行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寄送至省局(计划统计处),并上报电子信息。
  二、妥善办理原账户销户手续
  你局必须在新账户开设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原开户银行办理原账户的销户手续,办结销户的一切事宜,确保一个征收单位只有一个车辆购置税账户,并将销户手续(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寄送至省局(计划统计处),并上报电子信息。
  三、严格管理,密切配合,确保车辆购置税税款的安全完整
  你市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开户银行提供优质服务,妥善解决问题。一是银行就地收纳,协调开户银行在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场所派驻人员,根据缴退税凭证办理税款的收纳和退付;对确实不能派驻人员就地办理的,应专车专人当天将税款缴入专户,确保安全。二是开户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收纳业务,严禁向征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向征收单位计付利息。
  同时与开户银行密切配合,加强专户管理。一是严格控制专户使用范围,除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税款存入和缴库外,严禁办理任何其他收入和其他任何划转及支出。二是严格缴库期限,专户中的税款必须于每月5、10、15、20、25和月末最后一天扫数就地缴库,征收单位与开户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压税款。
  上述电子信息传送路径为:省局FTP/CENTER/计划统计处会统/车辆购置税/变更开户银行上报信息。
  附件:
  1、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银行账户变更开户行的批复》(财驻鲁监[2006]205号)(略)
  2、《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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