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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33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2006〕2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2-30
鲁国税发〔2006〕2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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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管理,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问题的发生,省局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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