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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6〕387号 全文有效成
 
闽国税函〔2006〕3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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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711日起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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