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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6〕327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6〕3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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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其内容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由企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推行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对目前各地使用的全省统一印制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原则上使用到2006年12月底,对现有库存量较大,为减少浪费,可使用到2007年3月底,过期作废。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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