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无增值的确认依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厦地税函〔2006〕6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地税函〔2006〕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3
 
字体: 【】 【】 【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体现为没有增值的,卖方(纳税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估价报告。否则按规定的税率或带征率征税。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