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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税事宜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6〕121号 全文有效成
 
厦国税函〔2006〕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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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是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在杭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属报帐单位,不独立计算盈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不作为纳税主体,其企业所得税由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申报缴纳。
特此函告。

附件: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和核算办法
   
1.公司计财部对分公司进行财务直管,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级费用中心。分公司具体负责日常费用开支和资产的管理,所有的运输收入和主要的航班运营成本都在公司本部结算和审核管理,不独立编制报表;但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票据收集、传递及于当地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2.收入核算、票证管理
    2.1分公司使用公司本部的空白票证,所需的票证由公司本部统一订制、发放。分公司应根据公司有关票证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领用票证的管理。
    2.2分公司所有的运输收入结算统一在公司本部完成,分公司仅负责当地销售款结算及代理人管理,以及当地始发承运票证的传递工作。分公司应根据公司有关销售结算和代理人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业务对口部门发布的业务通告,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沟通服务,重视往来帐管理,加速票款回收,确保资金安全。
    3.成本费用、资产管理
    3.1分公司负责核算所属机构行政性费用和业务费用、人工成本。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加强对其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控制,根据公司制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把好成本费用审核关,确实履行财务监督作用。
    3.2分公司负责管理所属资产。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落实集中采购制度,做好资产建帐立卡、日常管理和清查盘点工作。
    3.3经公司授权,分公司可垫付相关费用,但垫付费用须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
    4.1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分公司的日常开支需要,定期核定其周转使用的资金限额(周转金)。分公司周转金由公司本部统一汇往分公司支出户,帐户不足时由分公司向总部申请补足。超过限额的资金,分公司应及时汇缴公司本部。
    4.2分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按收入户与支出户分别设立。分公司所有的收入必须存入收入户,收入户除汇往公司本部外,只收不支;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基本户,用于日常开支,该帐户除由本部拨入资金外,只支不收。
    5.税务管理
    5.1分公司应根据当地有关地方税收法规的规定,负责各种地方税种的日常申报和缴交。
    5.2分公司在当地发放的工薪和劳务支出等,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3分公司应根据国家、当地税务部门有关的发票管理规定,以及《厦航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发票的领购、发放和缴销工作。
    6.会计核算
    6.1分公司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统一执行《厦航会计制度》和公司本部发布的各种会计处理公告,根据公司财务决算要求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
    6.2分公司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厦航会计工作规则》,规范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尤其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完整和及时。
    6.3分公司统一使用公司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财务数据的收集、备查管理,并积极主动为营销部门提供财务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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