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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我市保险、证券业等企业所得税集中征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6〕2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10-27
深国税函〔2006〕2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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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服务大型企业,市局决定将我市目前分散于各区、分局征管的证券、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移交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海洋分局”)集中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征管的金融企业的范围
    集中征管的金融企业具体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属行业为保险业、证券业、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二、移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
市局负责需移交金融企业税务登记中“主管税务机关”内容的调整工作,于12月31日前将需移交的金融企业税务登记中“主管税务机关”栏目内容调整为海洋分局。原各区、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2005年年度申报的相关纸质资料仍按原规定,由各区、分局直接移交数据处理中心,不需移交海洋分局。
    三、关于新成立的金融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
    为了便于工作安排和征管交接,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新成立的金融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确定为海洋分局,不再根据注册地址划分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事宜
    移交海洋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申报缴纳的税款和退税,均不区分税款所属期,全部在海洋分局办理入库和退库,其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亦由海洋分局负责。
    五、移交海洋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的税款入库级次问题
    移交海洋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税款入库级次暂按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深国税局纪〔2006〕15号)的精神办理。
    六、工作分工和工作要求
    由于集中征管工作涉及面广,且时间紧迫,为避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申报和涉税事项的办理。各单位应按本文规定及下表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协调解决,按时完成相应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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