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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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06〕9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9-20
青地税函〔2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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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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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统一和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提高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量,夯实征管基础,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市局统一了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开发了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系统和远程电子申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模块,并在征收局进行了试点。结合目前纳税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一)报送范围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外,《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查帐征收管理的,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按年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人按季度报送的,其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度报送的,其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三)报送方式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并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不实行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采取邮寄、电子介质或其他方式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或电子数据。纳税人采取网络或电子介质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可以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不再需要报送纸质报表。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市局统一的格式不一致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种类
(一)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见附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六)担保企业会计换算办法
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担保企业。其他类型的担保企业,比照该办法执行。
(七)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其他会计制度,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
三、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如下:
(一)企业会计制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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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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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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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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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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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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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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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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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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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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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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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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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1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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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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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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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1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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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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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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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1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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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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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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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2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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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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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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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2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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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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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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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企02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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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报表(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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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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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企业会计制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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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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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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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小企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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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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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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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小企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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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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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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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小企0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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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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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按需要选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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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小企01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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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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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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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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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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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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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民非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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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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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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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民非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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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活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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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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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民非0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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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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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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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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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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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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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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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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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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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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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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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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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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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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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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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1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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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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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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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1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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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余额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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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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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1表附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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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担保基金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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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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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担保02表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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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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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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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六)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附表。
(七)对上述情形之外,依照规定需适用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种类由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确定。
(八)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应当随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由会计制度规定。
四、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接收 纳税人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系统接收、读入、校验;以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和读入;以其他方式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与市局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一致的,应当及时录入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系统。
五、工作安排
(一)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在10月15日之前,做好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种类的认定和申报单元生成工作,12月15日之前完成纳税人2005年度和2006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工作(实行核定征收的,只采集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
(二)对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市局统一的格式不一致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在10月15日之前,做好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种类的认定和申报单元生成工作,11月15日之前,组织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2005年度和2006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的,只采集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同时做好纸质报表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待市局统一报表格式后录入系统。 2007年1月1日起,上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或纸质报表。
六、工作要求
(一)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是市局下一步修改和完善纳税评估软件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数据来源之一。建立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对于规范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审核审批等工作提供了的重要依据。市局已经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作为“管理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考核,并将对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因此,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规定完成。
(二)各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做好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地税机关关于统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咨询,尤其是已报送过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的质疑,要做好说明、解释和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的配合和遵从。同时,由于纳税人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地税机关依靠自身力量人工输入困难较大,因此,各单位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倡导纳税人使用远程电子申报系统报送或利用电子介质方式报送,以保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能够掌握财务会计报表管理系统的软件操作。要组织好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种类的认定和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的催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夯实征管基础。要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使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分析预测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四)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市局研究解决。
附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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