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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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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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换证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继续做好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 (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及时受理纳税人新办或换发税务登记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发放手工填制的《文书受理通知书》(模板见征管处信息网7月31日的紧急通知[关于16号补丁事项]附件二,各市自行印制)。审核正确的税务登记表,暂不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待综合征管软件设置新的收费标准后,再录入。 (二)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证,但由于税务登记证未到,不能及时发证给纳税人,而纳税人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或到银行开户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与公安或银行部门协调,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格式由各地制作),附上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到相关部门办理。 (三)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在这次换证中安排在后期进行。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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