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6〕526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6〕5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9
 
字体: 【】 【】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换证工作中反映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工本费的收取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的收费行为,总局规定了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最高限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并要求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向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分项申报新的收费标准。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在新办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暂停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新的收费标准,并在综合征管软件设置后,再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

    二、继续做好税务登记的相关工作

(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及时受理纳税人新办或换发税务登记的申请,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发放手工填制的《文书受理通知书》(模板见征管处信息网731日的紧急通知[关于16号补丁事项]附件二,各市自行印制)。审核正确的税务登记表,暂不在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待综合征管软件设置新的收费标准后,再录入。

(二)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办证,但由于税务登记证未到,不能及时发证给纳税人,而纳税人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或到银行开户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积极与公安或银行部门协调,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格式由各地制作),附上盖有税务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表到相关部门办理。

(三)对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在这次换证中安排在后期进行。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