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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6〕220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6〕2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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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农产品一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环节,近几年已成为不法分子进行偷骗税活动的主要目标。我省是农产品生产及出口大省,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管理,有效遏制利用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进行偷骗税活动,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防范和打击偷骗税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各地在思想上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管理作为当地税收管理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讲求工作实效。各地在做好总局《通知》所列农产品管理的基础上,要结合本地防骗税管理面临的形势,找准薄弱环节,对以往多发骗税的敏感货物、出口额增长异常、异地收购比例大、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等要作为监控重点,对重点监控货物要事前备案,跟踪管理,从严办理。凡发现其购、产、销、运输、报关、收汇等环节存在疑点、不能确定其业务真实性的,一律先暂停办理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和处理。
  三、各部门要共同抓好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常抓不懈。退税部门要充分利用预警、评估手段,及时发现出口异常线索,传递给基层征管部门落实;问题突出或情况严重的,必须立即向省局报告;涉嫌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基层征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实地核查力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退税部门。征、退、查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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