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6〕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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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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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41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二、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确保登记信息正确;同时要对税务登记和税收征收系统中纳税人新办、变更的房屋、土地和车船信息资料进行及时更新。 三、各地要抓住换证这一契机,建立和完善本地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并运用税源数据库做好分析比对工作,认真查找漏征漏管的房屋、土地和车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夯实征管基础。 四、各市地税局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2006年度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按要求汇总,同时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情况,通过OA电子邮件的方式一并报送省局税政一处。 联系人:卢红秋 020-85299141 13503012365 附件:《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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