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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 琼国税发〔2006〕112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发〔2006〕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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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2003年省局根据总局要求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但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一般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仍未完全统一,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异议。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省局现就增值税起征点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省内所有地区,不再区分城区和郊区、乡、镇;适用于除本通知第三条外的省内所有个人,不再区分是否为下岗再就业人员。

三、对我省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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