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 〔2006〕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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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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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是我省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发生保险理赔支付赔款时统一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
二、《保险业专用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适用范围使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适用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保险业务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款项时,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开具。
三、《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保险业专用发票》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24XX。
五、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票样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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