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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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湘国税函〔2006〕332号 全文有效成
湘国税函〔2006〕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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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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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基础业务工作需要,规范“横向联网”系统操作流程,提高“横向联网”系统运行质量,根据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新增的业务需求,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做出部分修改,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横向联网三方协议的签订
原内容如下:对电子缴税纳税人做好“缴税账号”的银行信息维护。网上申报缴税纳税人必须确保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缴税账号”与经银行确认后的《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中银行帐号一致。
修改后内容如下:对电子缴税纳税人做好“缴税账号”的银行信息维护。网上申报缴税纳税人必须确保综合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缴税账号”与经银行确认后的《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中银行帐号一致;电话语音申报缴税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必须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维护对应的银行信息。
二、横向联网缴款凭证的使用
原内容如下:需要换取税票的纳税人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开《税收缴款书(一般)》。基层税务机关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的“税票重新打印”模块查出需要换开的原税票号码,采取替换成“印刷税票号码”的方法为纳税人换开税票。
修改后内容如下:需要换取税票的纳税人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基层税务机关先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的“上解入库查询”模块查询纳税人交纳的该笔税款是否已做上解销号、入库销号以及需要换开的原税票号码,再通过电子缴税系统统一管理平台“横向联网——打印完税证”模块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该模块中“电子税票号”为综合征管软件中“税票号码”(而非印刷税票号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号码”为纸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印刷税票号码。将《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第二联加盖征税专用章和“电子缴税换票专用章”戳记交纳税人,不传银行和国库,将第一联“存根联”和第三联“报查联”一起向税收票证管理员结报。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二ΟΟ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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