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6〕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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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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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转发给你们,请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停止执行总局发布的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在对照清理本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税机关也要对照总局发布的目录全面清理本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在清理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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