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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6〕129号 全文有效成
 
京国税发〔2006〕1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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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换发税务检查证,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稽查和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加以区分,强调了两种税务检查证的使用范围。各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积极宣传,使全体税务机关干部和广大纳税人了解不同税务检查证的具体作用,能够正确加以区分和鉴别。
二、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的人员范围
   (一)各区、县(地区)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科室(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全体人员;
(二)负责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所(含个体集贸专业所)正副所长及所有外勤人员。
     三、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的程序和时间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征收、管理税务检查证核发范围对申领税务检查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发放条件的,填写《申办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此次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启用《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下载完成后,请及时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密码,并做好本单位的用户密码保密工作。
   (三)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及照片录入到新的《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
    (四)将《申办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加盖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章后,报送市局征管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五)市局征管处对各局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写《申办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汇总审批表》,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检查证。市局制作完毕后交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发放给申领人本人。
   (六)此次换发税务检查证的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6月15日。
四、请各局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4号)文件要求对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进行管理。
   五、对征收、管理部门以外的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六、换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进行反映。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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