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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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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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换发税务检查证,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稽查和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加以区分,强调了两种税务检查证的使用范围。各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积极宣传,使全体税务机关干部和广大纳税人了解不同税务检查证的具体作用,能够正确加以区分和鉴别。 二、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的人员范围 (一)各区、县(地区)局、直属税务分局业务科室(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全体人员; (二)负责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所(含个体集贸专业所)正副所长及所有外勤人员。 三、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的程序和时间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征收、管理税务检查证核发范围对申领税务检查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发放条件的,填写《申办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此次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启用《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下载完成后,请及时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密码,并做好本单位的用户密码保密工作。 (三)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及照片录入到新的《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 (四)将《申办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加盖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章后,报送市局征管处(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五)市局征管处对各局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写《申办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汇总审批表》,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检查证。市局制作完毕后交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发放给申领人本人。 (六)此次换发税务检查证的时间为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6月15日。 四、请各局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4号)文件要求对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进行管理。 五、对征收、管理部门以外的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六、换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进行反映。 20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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