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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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粤财法〔2006〕6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粤财法〔2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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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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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应享受免税但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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