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6〕110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6〕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5
 
字体: 【】 【】 【

济南、潍坊、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 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管理、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采集、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的管理,要求企业及时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价格批文、有关开发、投产及营销情况及卷烟样品,并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见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附件2)有关指标建立管理台账 ,实施有效管理。
  二、各市国税机关应按总局通知要求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建立扫描图象。在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投放市场的次月内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并附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价格批文,连同有关扫描图象(电子版、图片部分),卷烟实物样品(以条、筒及其他形式包装的产品实物)一并上报省局。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各市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要求将完整的卷烟样品扫描图像(电子版)和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样品)一式三套逐级上报省局。
  四、各市国税机关应做好卷烟生产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产品扫描图像(电子版)和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样品)的补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2),于5月26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