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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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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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该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和金融机构反映,要求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进行明确,根据调查测算,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省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的预征率暂定为0.5%。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