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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2006]2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5-10
京地税个[2006]2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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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此前经审批已享受减免税的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继续执行原政策到审批期限结束为止。
    
    二○○六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
    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6]39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市金百川宾馆能否享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皖地税[2005]1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的规定,个体经营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从无到有建立起来的新办个体经营户。由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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