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 京地税个[2006]250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地税个[2006]2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08
 
字体: 【】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8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