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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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大地税发〔2006〕70号 条款失效成文
大地税发〔200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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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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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补充规定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向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
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围绕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团结、组织有志为中国经济改革事业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政府官员与实业界人士,资助其开展有关理论研究、方案设计、项目咨询、信息传播、人材培训,以及国内外交流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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