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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大地税发〔2006〕7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6-04-20
大地税发〔2006〕7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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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废止,补充规定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3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对我市纳税人向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
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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