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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6〕7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国税函〔2006〕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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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知》(鲁国税函[2004]397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市上报材料、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总结,以及2005年度免税饲料企业检测数量、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数量等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调整,确定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等11家单位(见附表一)为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简称质检机构),现予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形式,保证每个饲料生产企业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次质检机构调整情况。
  二、各市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饲料企业免税产品备案情况表》(见附表2),各质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情况表》(见附表3)。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了解质检机构的检测质量和服务质量,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省局。
  四、本次公布的质检机构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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