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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327
核心提示: 京国税发〔2006〕57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发〔2006〕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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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工作,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换发时间、换发范围、换发程序、换发要求认真做好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工作。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要求,此次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换发,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下载请登陆市局局域网,IP地址为http://68.16.16.60,用户名为admin,登录密码为jchzh(详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另行下发的软件下载使用说明及程序操作)。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检查证软件的用户名称及用户密码表附后(详见附件1)。软件下载完成后,请及时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密码,并做好本单位的用户密码保密工作。
三、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核发程序:
1、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核发范围对申领税务检查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发放条件的,手工填写《申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附件2),经本单位稽查局局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批准。
2、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及照片录入到新的《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传输到市局稽查局。税务检查证中照片规格为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色数码照片,数码照片资料存入光盘。《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所需检查人员照片从上述光盘中提取。
3、将《申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加盖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公章后,报送市局稽查局。
4、市局稽查局税务检查证主管人员对分局上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填写《申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汇总审批表》,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税务检查证,交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发放给申领人本人。
四、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于2006年3月17日前将申领人员信息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给市局稽查局。
五、税务稽查部门以外的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职务执行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六、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进行反映。
附件:1、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检查证软件用户名称及用户密码表(略)
                   2、《申办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人员情况表》(略)
 
 
                              20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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