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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财税〔200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2-08
财税〔20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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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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