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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6〕34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6〕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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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深圳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根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79号)第二条的规定,现将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支行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由深圳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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