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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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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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的要求,现将我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通过《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中国居民)和《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表》(外籍人员)随文上报(详见附件),请审查。 附件:1、《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 表》(中国居民) 2、《清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情况 表》(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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