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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 皖国税发〔2006〕18号 全文有效成文
 
皖国税发〔2006〕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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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嵌入式软件是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并固化在硬件中,同硬件产品共同构成产品的完整使用功能,软、硬件功能无法分开的一类专门软件本。

二、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安徽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以前认定的软件产品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未标明类别的,待省局会同省信息产业厅调查审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三、专门从事软件产品生产销售,不生产与其自产软件配套使用的机器设备的企业,不论软件产品类别,均可继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注销,是指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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