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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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赣国税发〔2006〕39号 全文有效成文
赣国税发〔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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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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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以下资料:《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税票复印件。
二、申请免征2005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县级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主管县级国税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设区市国税局2006年7月20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附件2)。
附件:
1.江西省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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