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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6〕3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发〔2006〕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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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青国税发〔2006〕3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01月26日印发
打字:侯瑞莉   校对:稽查局 侯瑞莉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其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制作。税务检查证实行省、州、县国税局三级管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事宜;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本级管辖区内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上报和管理的具体事宜;县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所辖县区内税务检查证的申请、审核、上报和管理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在各级国税机关的税务检查工作岗位上负有检查职责和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
(二)各级国税机关具备执法资格并负有税收管理和日常检查的税务人员。
(三)各级国税机关具备执法资格并负有其他检查工作和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
各级国税机关聘用的临时人员、各级国税机关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各级国税机关中不负有税收检查工作职责和检查任务的税务人员,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申报办理税务检查证时,应填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申请表》,并负责审核,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执法资格证;
(二)蓝色背景、着春秋税务服装的近期二寸免冠证照2张;
(三)因遗失税务检查证而补办的,应提供声明作废的报纸或杂志;
(四)因损毁或税收检查管辖区变化而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应交回原税务检查证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省国税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各级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省国税局征收管理处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各级国税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税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省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局稽查局和征收管理处按发放的范围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如有遗失,必须在遗失后的五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层报发证部门备案,并自行在州地市及以上主要报纸或杂志声明作废。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以补办或重新办理税务检查证:
(一)遗失税务检查证且已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的;
(二)因工作变动,税收检查管辖区发生变化的;
(三)因损毁且已经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回税务检查证:
(一)调离税务检查和征收管理岗位;
(二)调离国税机关;
(三)被辞退或被开除;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要加强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税务检查证的日常管理,建立税务检查证的发放、收回情况登记簿并及时登记。要加强税务检查证核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国税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一日以前向省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本级税务检查证收缴及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税务检查证的年度验审时间为次年的元月份。省局负责税务检查证年审的组织实施;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负责本辖区内税务检查证年度验审初审和上报。各级国税局办理税务检查证的年度验审时负责审核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税务检查证;
(二)执法资格证;
(三)持证人员税务检查证验审表。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收回税务检查证:
(一)开展税务检查时,因不出示税务检查证,而遭到被查对象拒绝检查二次(含)以上的;
(二)利用税务检查证从事与税务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损害国税机关形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务检查证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申请办理检查证人员基本情况表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执法资格证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    务
 
从事税收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所属分局
 
检查范围
 
工作部门
□稽查机构
□征收机构
□管理机构
□其他
办证性质
□新办
□重办
重办原因
□工作调动   □原件损坏
□原件毁损   □原件遗失
政治面貌
学历
技术结构
□中共党员 □民主党派
□共青团员 □其他
□研究生   □高中
□大学     □初中
□大专     □初中以下
□中专
□高级经济师会计师    □经济师会计师
□助理经济师会计师    □其他
所在县(市)、区或设区市国税局人事部门岗位鉴定意见
 
 
年   月   日
县(市)、区国税局稽查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设区市国税局稽查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国税局稽查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应由具备税务检查职责的税务人员亲自填写。
2、选择项目在相应的□内划√号。
3、检查范围指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管辖范围。
4、空白表格按此样自行复制。
 
附件2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证申请表
申请发证单位(公章):
姓名
工作
单位
 
       职务
岗位
 
     申办理由
公务员或其它
出生
年月
 
从事税收
工作时间
执法资
格证号
 
        身份
证号
原发检查证情况
初审
审核
审定
发证
日期
证号
有效期限
 
 
  
 
  
  
 
 
 
 
 
 
 
 
  
 
  
  
 
 
 
 
 
 
 
 
  
 
  
  
 
 
 
 
 
 
 
 
  
 
  
  
 
 
 
 
 
 
 
 
  
 
  
  
 
 
 
 
 
 
 
 
  
 
  
  
 
 
 
 
 
 
 
 
 
 
 
  
 
 
 
 
 
 
 
 
 
 
 
 
 
 
 
 
 
 
局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申办理由主要填:新办、遗失补办、工作调动换办、临时申办、其他。

 
附件3
税务检查证验审表

工作单位
 
现在工作部门
□稽查机构
姓名
职务
职称
□征收机构
 
 
 
□管理机构
政治面貌
学历
办理检查证
时间
□其他
 
 
 
税务检查证号
 
身份证号
 
执法资格证号
                           
所在县(市)、区
国税局人事部门岗位
鉴定意见
 
 
 
 
年   月   日
所在县(市)、区国税局
稽查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所在州、地、市国税局
稽查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省国税局稽查局验审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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