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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加强对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2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皖国税发[2006]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皖国税发[2006]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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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春节将至,商业企业销售处于旺季。但有关媒体反映:“商场现金卡和代金券销售火爆,商场现金卡和代金券销售时,开具发票随意变更商品名称,用办公用品、劳保、宣传用品、食品等代替”。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填写内容不真实,给违法乱纪人员以可乘之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和经济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发票是购销商品开具的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财务报销凭证,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使经营者按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按规定取得发票。
    二、加强宣传。各地要把如何正确使用发票宣传作为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利用公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商业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和开票人员,要求他们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发票内容与实物完全一致,不得变更商品名称。
    三、组织检查。各市国税局要加强对商业企业税收监控,分析税收变化情况,对申报异常的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组织税收检查,对销售现金卡和代金券的商业企业要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开具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取得的发票与实物不符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各级国税局都要向社会公布发票违章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及时受理举报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行为。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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